废旧立新,为中医药建立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地保护中医药,有些甚至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
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以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规章。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中,只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医药条例》是专门针对中医药而制定的,但由于《中医药条例》的立法层次低于法律,难以全面而有力地保护中医药,况且其内容也有待充实完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则主要针对品种保护,非权利保护,难以有效激励竞争和创新。
上述的其他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西医药来制定的,有些用于中医药不仅不能保护中医药,反而有碍中医药的发展。
此外,其他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中药复方、散于民间的秘方验方等也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
依据国际法规形成中医药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在2003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第十次会议上,形成了一份关于“传统医药”的决议。决议认识到“传统医药知识是该知识发源地社区和国家的财产”,并敦促会员国“按照符合国际义务的国家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国的情况,采取措施保护……,这类措施包括传统医学行医者对医药配方和文本的知识产权,以及WIPO参与制定的特殊的国家保护体系”。
这些决议内容无疑为我国建立中医药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依据。
中医药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应是一套系统的制度,不仅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还应包括中医师的资格认定和执业要求、师徒传承制度、中医药业务、医疗纠纷等一系列规定,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中药国际化现状中药大国却不是中药强国据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权威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的中草药资源非常丰富,现有的中药资源种类已达12807种,其中药用植物11146种,药用动物1581种,药用矿物80种。仅对320种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