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必须经过炮制之后才能入药,中药炮制是指根据中医药理论,依照辩证施治、用药的需要和药物自身性质以及调剂、制剂的不同需要所采取的一项制药技术。中药材经过炮制加工后的成品成为中药炮制品。而中药饮片的定义为直接供中医临床调配处方用的所有中药。这一传统的定义不仅导致长期以来人们对临床所用的中药炮制品认识不准,而且不利于中药炮制品的科学分类管理。中药饮片这一概念不仅从内容上不能完全涵盖用于临床配发的中药炮制品全部内涵,也不能把中药材从中区分清楚,为明确区分用于临床调配处方用的中药炮制品与中药饮片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中药炮制品与中药饮片的区别
中药材经过炮制加工后的成品成为中药炮制品。中药饮片只是一个简单的笼统的替代性概念,在应用上人们简单地以用于直接临床调配的中药炮制品中的切制品或者经过其他炮制法炮制后的切片替代用于直接临床调配的整个中药炮制品的概念,其实中药炮制品是一个复杂的门类,根据中药炮制的方法和工艺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个种类:1、净制品;2、切制品;3、炒制品;4、烫制品;5、煅制品;6、制炭品;7、蒸制品;8、炖制品;9、婵制品;10、煮制品;11、酒制品;12、醋制品;13、盐制品;14、姜汁炙品;15、蜜炙品;16、油炙品;17、水飞品;18、制霜品;19、煨制品;20、提净品;21、干馏品;22、烘焙制品;23、发酵制品;24、发芽制品;25、复制制品;26、特殊制法制品,由于不同的临床用药的需要,对相应的炮制品的要求不同,无论任何一种炮制方法炮制出来的产品统称炮制品。因此,“中药饮片”只是在临床上中药炮制品的代称,而并不是中药炮制生产和流通管理上的科学定义,在中药炮制生产和流通管理上中药炮制品更准确、更科学。
二、科学定义中药炮制品是药品流通和管理上的需求a
整个中药炮制品体系中,“中药饮片”只是中药炮制品的一种简单形式,以中药饮片的概念代替中药炮制品的整体概念,不仅不能把中药炮制品科学合理的分类,而且给管理上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和学术上的争端。@
一直以来中药饮片不科学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中药炮制品的流通和监督管理。一是人们不能把药材产地的采收及初加工和中药炮制加工明确区分开来,认为凡是动了刀的就是“中药饮片”,把有些产地初加工产品混淆于中药炮制品中“中药饮片”。《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中也载明了产地的趁鲜切制大黄等51个药材品种。对于这类趁鲜切制品由于在入药时还需要净制等炮制过程,它们只是作为原药材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不能简单地列入大一统的中药饮片的概念中。二是中药饮片的模糊概念也给临床用药造成了巨大的混乱和用药的安全隐患。由于某些药材只需净制而不需要其他复杂的炮制要求直接入药,在当前对中药炮制品临床用药调配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一些医疗单位在临床应用这类药材时,直接从药材市场购进而不进行必要的净制而直接用给患者,这就从根本上不能保证用药的安全,对于这类药材的临床应用的管理,先前的“中药饮片”的管理更是力不从心,只能纳入中药炮制品中的“净制品”管理,才能有效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一直把“中药饮片”当成中药炮制品的代称,把中药材的生产过程和中药材的炮制过程不能有效分开,一直不能把“中药饮片”和“中药材”有效地界定开来,学术界或药学法规中更不能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明确、准确的定义,更缺乏对中药材和中药炮制品的范畴予以系统的界定,导致在监管方面带来不少的混乱和争议。人们在监管方面的思路一直围绕着“中药饮片”的定义展开,而并未把“中药炮制品”这一科学定义引入药学法规中去,只有“中药炮制品”这一科学定义引入药学法规中,才能从不同的工艺角度实施有效分类管理,才能有效推进实施“中药炮制品”批准文号管理和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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