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剂系指药材的提取物加适量赋形剂或部分药材细粉制成干燥颗粒状或块状的内服药剂。用时加开水冲服。
冲剂是在汤剂和糖浆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剂型。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现有的冲剂约有200余种。在日本以古方制成的冲剂近100种。
冲剂既保持了汤剂作用迅速的特点,又克服了汤剂临用时煎煮不便的缺点,且味道可口、体积小,服用、贮藏及运输均较方便。深受患者欢迎。但冲剂易吸潮,必须注意包装和保存,含有多量糖,成本也较高。
冲剂指以药材提取物与适宜的辅料或药材细粉制成颗粒状和块状制剂,分为可溶性或混悬性冲剂。
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配制颗粒剂时可加入适宜的辅料、矫味剂、芳香剂和着色剂等。
二、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加工成片或段,按具体品种规定的方法提取,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相对密度的清膏,加定量辅料或药材细粉,混匀,制成颗粒,干燥。加辅料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5倍。
三、挥发油应均匀喷入干燥颗粒中,密闭至规定时间。
四、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软化、结块、潮解等现象。
五、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宜密封,置干燥处贮藏。
【粒度】
除另有规定外,取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5袋(瓶)或多剂量包装颗粒剂1包(瓶),称定重量,置药筛内过筛。过筛时,将筛保持水平状态,左右往返轻轻筛动3分钟。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四号筛的颗粒和粉末总和,不得过8.0%。
【水分】
(1) 颗粒剂
取供试品,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 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5.0%。
(2) 块状冲剂
取供试品,破碎成直径约3mm的颗粒,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 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3.0%。
【溶化性】
取供试品(颗粒剂10g;块状冲剂1块,称定重量),加热水20倍,搅拌5分钟,可溶性颗粒剂应全部溶化,允许有轻微混浊;混悬性颗粒剂应能混悬均匀,并均不得有焦屑等异物;泡腾性颗粒剂遇水时应立即产生二氧化碳气并呈泡腾状。
【硬度】
取供试品5块,从1m高处平坠于厚度2cm松木板上,不得有一块破碎(缺角、缺边不作破碎论)。
【装量差异】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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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装量 │ 装量差异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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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或1.0g以下 │ ±10%
1.0g以上至1.5g │ ±8%
1.5g以上至6g │ ±7%
6g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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