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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的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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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的补偿比例

2008-07-02 10:13:08 来源: 农民日报  显示次数:   编辑:hpc   进入中医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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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编辑部: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在非重大传染病、慢性病防治,老年人、妇女、儿童和亚健康人群的保健,以及重大疾病的康复等方面,具有很显著的优势。中医药所具有的简单、方便、实用、廉价的特色和优势,很好地契合了农村卫生服务的需求,对控制医药费用具有积极作用,应当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笔者建议:对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的,要适当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比例,同时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出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要求。这对节省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建议措施如下:
  降低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的起付线。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凡选择中医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达到费用总额30%以上的,起付线降低100元。
  提高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对使用中医诊疗技术、中成药、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的补偿比例较西医药治疗提高10%,对使用针灸、推拿、拔罐、中药熏蒸、穴位注射、热熨、刮痧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非药物疗法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补偿比例较西医药治疗提高20%。
  应用中医药方法治疗常见慢性病或疑难病(如恶性肿瘤、慢性肝病、心脑血管病、周围血管病、脊椎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肛门周围病、精神性疾病等)的,其门诊诊疗费、中药饮片费享受住院补偿比例。
  把中医药服务能力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凡新农合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50种以上中成药和200种以上中药饮片,中药处方数量不得低于总量的20%。
  改善中医药乡村医生待遇。对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对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参合农民服务做出明显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必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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